1.或有多财善贾,奇才异能,创办制造、机器、矿务、轮船、电报等局,或博闻强记,著书立说,均有益于国计民生者,当奏请朝廷给予匾额,以示鼓励。
2.可以常行,于法未碍,则为不应奏请可否之事,若陈乞差遣,自有定法。
3.如康有为奏请成立制度局,外界本猜疑紧张,可维新派中少年得意者却偏偏要大发议论,说某官可裁,某官宜去,已奏请皇上饬办,即日便有圣旨下达云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