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分别处理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唐禧宗光启三年》:“高令公 坐自聋瞽,不能区理。”胡三省 注:“区,分别也。理,调治也。”宋 苏舜钦 《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》:“公之区理事物,穷姦恤隐,如是者甚众,不可具道。”